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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废不锈钢行业的相关政策

2025-08-05 09:41420

国家对于废不锈钢行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涉及税收、行业准入、环保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行业的规范、绿色、可持续发展,具体如下:

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政策:自 2021 年起,一般纳税人可依照 3% 征收率简易征收,解决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2024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

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若开具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政策:自 2015 年起,对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4 年的 “反向开票” 政策也明确,

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行业准入政策: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 3 万吨以上。

厂区面积不小于 1 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 5 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 15 年)。

企业应配有打包设备、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还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不得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以及使用 30 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

环境保护政策: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 “三同时” 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应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企业还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产业布局政策: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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