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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民营钢企破产清算,被驳回!

2025-08-13 17:09520

2025年8月12日,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最新信息显示,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对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峰钢铁的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清算申请被驳回


根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主要原因如下:

1、申请人系燕峰公司实际股东: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应当提交证据材料证实其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形。

本案中,冯立忠以债权人的身份对燕峰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但根据管理人接管调查情况显示,冯立忠因与燕峰公司、车建华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曾以燕峰公司抵账,并通过刘玮、刘阳控制燕峰公司股权,冯立忠系燕峰公司实际股东,其与燕峰公司实际控制人车建华共同管理并控制燕峰公司,对于冯立忠与燕峰公司、车建华等人之间的抵债协议履行到何种程度,相应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全部抵顶,冯立忠对燕峰公司是否还享有债权,案涉相关人员均未能明确,在目前情况下,冯立忠以债权人身份提起破产清算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资不抵债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燕峰公司主张其主要债权人享有债权所基于的民间借贷关系涉及刑事犯罪,债权债务尚无法确定,不能证实燕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在王志学执行案件中,执行机构曾查封燕峰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相应设备,但在执行案件中查封的相应设备现已丢失,且下落不明,燕峰公司相关人员未能就丢失资产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将相应资产、财务账目等向管理人交接,导致破产程序中无法对燕峰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不能证实燕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

结合以上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冯立忠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背景:



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简称燕峰钢铁)成立于2004年2月13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企业地址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燕子河乡西稍头村北,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范围包含:角钢、槽钢、工字钢轧制销售等。

事件时间线


2021年9月1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拟以3392.445万元起拍价处置燕峰钢铁办公楼、厂房设备及附属设施,但后因当事人提异议,本场拍卖暂缓。

2024年7月23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开选任燕峰钢铁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标志着企业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近日:法院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燕峰钢铁的困境并非个案。近年来,在环保压力加大、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民营钢企面临生存挑战。此案也反映出企业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破产程序中证据完整性的关键作用以及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对破产案件的重大影响。

燕峰钢铁的未来将如何发展?其资产和债务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我们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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