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发改委、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接连丢出重磅文件,又是一个信息量爆炸的节日。这两天忙着消化一下文件,思绪也很混乱,顿感做到笔耕不缀是个很难的事情。01 前言
最近CBAM的热度依旧很高,欧委会赶在26年1月1号前连续出台了多项法案和细则。之前我们也讲过,分国别的默认值以及28年向下游扩大产品覆盖等举措,实际上会引起世界范围内很大的抵制情绪。本来套着防止碳泄漏的外衣,行的是贸易保护壁垒的勾当,结果步子迈的还那么大。元旦那天,看到商务部发布了一则答记者问的公告。在咱妈这里,有的时候咱妈的态度是会通过这种一问一答的方式传递出去的。
中方愿与欧方相向而行,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但将坚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任何不公平的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02 信息解读
我个人觉得这句话其实说的挺重的,通读原文,我理解我们传递出的意思有以下几点:
(1)规则不公与歧视性待遇
商务部认为CBAM在关键规则设计上对中国产品构成了系统性歧视。首先是默认值设定偏高,欧盟在计算碳排放时,无视中国绿色发展的实际成效,为中国产品设定了显著偏高的碳排放强度默认值,并且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种基于“国别平均+惩罚性溢价”的默认值逻辑,使得中国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是范围无序扩大,欧盟计划从2028年起,将CBAM的覆盖范围从现有的六大基础行业扩展至约180种下游产品,包括机械装备、汽车零部件和家用电器等。商务部指出,这一扩围已超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合理范畴。
(2)违背核心国际规则
商务部的反对也建立在CBAM涉嫌违反国际公认的准则之上。高默认值和扩围行为,涉嫌违反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原则,即不能在不同成员国之间构成歧视,且应给予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背离气候公约精神,CBAM忽略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的不同义务。它没有充分考虑历史排放责任和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将自身的碳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抬高了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
(3)贸易保护主义与双重标准
商务部直指CBAM是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并揭露了欧盟政策的矛盾之处。CBAM实质是绿色壁垒,CBAM打着应对“碳泄漏”的旗号,真实目的是保护欧盟内部产业的竞争力,是一种新的“绿色贸易壁垒”。明显的双标行为,欧盟在对外征收碳关税的同时,内部却修改政策,放宽了2035年燃油新车禁令,降低了自身的减排监管要求。这种“对内放松,对外收紧”的做法,被商务部批评为典型的双重标准。
03 应对措施
其实,应对诸如CBAM的国际贸易壁垒,方式无非几种,很多专业分析文章也已经多次提及:一是坚决反对并采取反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回应不公平的贸易限制,维护自身发展利益和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敦促对话与合作,推动欧方摒弃单边主义,回到多边对话和合作的轨道上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倒逼国内企业绿色转型,从长远看,中国相关企业还是需要进行低碳技术转型和建立透明的碳数据管理体系,以构筑新的绿色竞争力。上述三种方式可以概括为主动出击、斡旋沟通和被动应对。三张牌需要相互配合,主动出击为对话合作提供空间,对话与合作为国内企业转型提供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