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此前,协会发布了《废钢铁综合利用 |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系列解读专栏①→》,详细介绍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的背景与意义。本期将完整呈现“如何进入准入名单”与“进入后能享受什么”两大核心问题,帮助会员单位掌握全流程要点。
一、如何进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废钢铁加工行业规范管理。截至2025年,已先后公告13批符合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总数达到968家,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经营量占社会废钢资源总量的60%左右。 自2012年工信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来,截至目前已累计发布了13批,四川共有工信部准入条件企业23家,主要分布在成都、达州、德阳等11个市州。
(一)准入条件的核心要求 · 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万吨(新建企业不低于15万吨); · 场地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硬化防渗处理达标; · 设备需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如破碎机、剪切机等); · 环保设施齐全(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达标); ·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销售流向可追溯。
(二)申报材料清单 · 企业基本情况表 · 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文件 · 环保验收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土地用途证明 可点击查看详情: 废钢铁综合利用 |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报系列解读专栏①→
二、进入准入名单后能享受什么优惠 成功进入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名单,是企业享受系列政策红利的前提条件和主体资格门槛。未取得准入资质的企业,无论业务规模大小、加工能力强弱,均无权享受相关政策红利。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可申请3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主体资格:企业自身必须是“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 · 销售流向:加工的废钢铁必须销售给工信部公告的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白名单企业(即钢铁行业规范企业)。
(二)适用对象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享受该政策的废钢铁,来源于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
综合利用的产品为:炼钢炉料。
(三)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共5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30%增值税即征即退,须同时满足以下5项条件: 条件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条件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 4223—2017)规定的技术要求。 条件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条件4:纳税人符合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核心条件 条件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信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核心条件
这一政策设计将准入企业与白名单钢厂锁定在一条合规、可追溯的绿色供应链中,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降低企业成本。合规废钢深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名录后,按13%税率缴税后续可返还30%实际入库税额。
特别提醒:享受退税的废钢铁必须销售给白名单钢厂,铸造企业被明确排除在外。企业需建立白名单钢厂动态核查机制,持续关注工信部白名单钢厂更新情况。
三、实操建议 1.未取得准入资质的企业:应尽快对照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完成申报,补齐场地、设备、环保等硬性要求,避免因资质缺失错失退税权益。 2.已取得准入资质的企业:需定期自查资质有效性,建立白名单钢厂动态核查机制,持续关注工信部白名单钢厂更新及税收政策调整,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始终契合退税政策要求。 3.特别关注: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多地陆续收紧税收奖补。从长远来看,申请废钢铁加工准入不仅能够降低税收成本,更能改变受制于外省票的行业痛点。准入资质已成为废钢铁加工企业在绿色转型背景下生存发展的“核心护身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