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处罚规定

   2025-08-28 830
导读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10-100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10-100万)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置费3-5倍,处置费最低以20万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置费3-5倍,处置费最低以20万计)未按照国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10-100万)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10-100万)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置费3-5倍,处置费最低以20万计)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置费3-5倍,处置费最低以20万计)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10-100万)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10-100万)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10-100万)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10-100万)

  •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10-100万)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置费3-5倍,处置费最低以20万计)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置费3-5倍,处置费最低以20万计)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10-100万)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10-100万)

  •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1-3倍处置费)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罚100-500万,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10-100万)

  •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罚50-200万,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5-50万)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50-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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