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版管理办法划定综合利用“红线”,企业需满足多项准入条件

   2026-01-17 资源再生杂志2450
导读

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据了解,废旧动力电池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城市矿山”。针对行业高度关注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介绍了《管理办法》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与新规定,明确划定了行业

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据了解,废旧动力电池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城市矿山”。针对行业高度关注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环节,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介绍了《管理办法》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与新规定,明确划定了行业发展的“红线”。
王鹏表示,为进一步规范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管理办法》在综合利用范围、企业从业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关键性调整与细化。
一是关于调整综合利用范围。在《管理办法》术语定义中,明确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二是关于细化企业从业条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措施的衔接,明确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是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将废旧动力电池在检测、分类、拆分、重组等处理的基础上,制造出新的电池产品,应用于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等领域,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梯次利用”电池。目前,市场上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有符合所应用领域质量标准要求的,也有不符合的,导致一些企业和消费者难以判别合格品和不合格品,对“梯次利用”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在此次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本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强调不论以任何方式生产的电池产品都必须符合应用领域的质量标准要求。为了消除企业和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认识误区,《管理办法》中不再采用“梯次利用”的概念,而是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加强协同、强化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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