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视角,在下写过一篇《以废钢为例,从另外的视角观察资源回收链及“反向开票”政策》。再次捉笔,是因为支持本文观点又有了新案例。
一
最近曝光的案件中,有两起与再生资源有关,并可延伸至反向开票政策。
案件一:宁波某钢管公司主营焊接钢管及配件制造,主要业务为将钢板加工成各类型钢管等金属管件,其生产的直缝管和螺纹管均有一定比例的下脚料。检查人员结合企业的送货单和收款收据,并比对废钢、钢屑申报情况,确认其部分下脚料收入未入账的违法事实,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计222.62万元。
案例二:西安某钢结构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4年综合税负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进一步筛查显示,该公司在此期间采购了价值3个多亿元的钢板原材料,却并未申报相应的废钢销售收入,而根据钢铁加工行业的一般生产规律,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比例的废料,并通常将其作为副产品进行销售和账务处理。经查,企业负责人承认其废料由个人回收且以现金结算,通过设置“内外”两套账隐匿未开票收入等违法事实,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计337.34万元。
二
上述案例中由生产产生的废钢,产废企业的合规处理方式应当是:1.按照市场价销售,2.根据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3.入账、税款申报。
由此,此类废钢合规进入再生资源利用通道。
案涉企业制造并进入了另一条处理通道。如上所述,企业产生的废钢由“地下”销售,无票亦无税,收入进入私囊或小金库。
其废钢进入回收市场,必定在某个回收环节陷入“第一张票”的烦恼,由此,回收企业及监管部门都将面对似无穷尽也无解的政策及管理纠结,找票、控票的风险博弈直到利废环节。
三
仍然引用来自废钢铁应用协会的相关数据。2024年全国废钢资源总量28500万吨,按其3大来源,看构成:
废钢3大类 | 来源 | 数量(万吨) | 占比(%) | 占全部废钢资源比(%) |
1.社会回收废钢总量 | 小计 | 17670 | 100 | 62 |
建筑拆除废钢 | 9188 | 52 | 32.24 | |
报废汽车拆解 | 4948 | 28 | 17.36 | |
废旧家电电子拆解 | 1767 | 10 | 6.2 | |
工业设备退役 | 1237 | 7 | 4.34 | |
生活杂项(五金/工具等) | 530 | 3 | 1.86 | |
2.加工废钢 | 7125 | — | 25 | |
3.自产废钢 | 3705 | — | 13 | |
合计 | 28500 | — | 100 | |
表格反映出【关乎税】对于以废钢为代表的再生资源“第一张票”的理想解决方案:加工废钢、建筑拆除废钢、工业设备退役废钢等这3类都可以由产废企业自行开具发票。如果能解决60%以上的开票问题,那么回收企业并延伸至反向开票的风险还会有想像中那么高吗?
说“可以”,实指应当,又意味着如何落地难度是显然的。本文2个例子表明税务合规的紧迫性,除了要求企业诚信自律,还需以法治为标准加强多方面引导。
自产废钢不进入回收市场。再看其他3类:
报废汽车及废旧家电电子的回收拆解属于特殊业务,并具有严格的准入管理条件,也是税务部门制定实施反向开票政策的取向及功能重点所在。
所谓生活杂项,才是应由回收企业向产废自然人或初始收购者的反向开票对象,保证合规。
以上3类不过占总量的1/4。真能达成这样的局面,反向开票才会消除不该有的合规风险,也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
现在我们已明了,“第一张票”的困境根源在于链条中断,而中断的根源又在于应开票未开票,将应由产废环节开具发票的大量废钢通过反向开票妄图达到发票流要求,岂可。
必须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探讨改进完善的路径。无论哪方,脱离了这一认识,一味强调行业及其经营的特殊性,从而要求在政策及管理上松绑或上发条,以期消弥风险,都是无解,有失偏颇,也是毫无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