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到所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再生资源行业基础性文件)
1. 第二条原文: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条文直接划定边界:员工为本单位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属于履职行为,不属于税法意义上“销售货物”的应税经营行为,不存在员工向企业出售再生资源的合法交易基础。员工在岗分拣、回收的厂区废料、经营废旧物资物权归属企业,员工无货物所有权,无法形成“有偿转让自有货物”的购销关系。2. 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原文: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政策要求采购再生资源的销售方必须是独立交易主体,员工与企业存在雇佣隶属关系,不属于合规销售方,针对员工开具的反向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对应业务无法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反向开票专项规则)
第一条原文: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文件对可反向开票的主体限定为独立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仅服务无雇佣关系、自主经营的外部散户,适用前提是自然人与回收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管理从属关系。企业在职员工受单位管理、按月领取薪酬、缴纳社保,他的收购行为,不属于公告定义的合规“出售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原文: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销售行为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转让自有货物所有权。员工履职过程中经手的再生资源属于企业存货,并非员工个人财产,不存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员工向企业供货不构成税法认可的销售货物行为,不满足反向开票的交易前提。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原文: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员工供货反向开票属于典型“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交易主体不符合政策要求、货物权属不存在真实购销,开具反向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原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规则)
第十二条原文: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员工开具的反向发票因主体违规、业务虚假,属于不合规发票,对应采购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另外两种情形的探讨
- 如果员工就职企业并非央国企,经过企业允许,员工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进行少量的再生资源的回收,与本企业主旨业务不构成冲突,出售到别的再生资源企业,有相关佐证,税务机关应该不认定为违规。
- 仅员工少量家庭生活废旧物资,与企业经营废料完全隔离,全程脱离工作场景,不构成持续性供货行为,并且有相关佐证,即便是出售到自己任职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该不认定为违规。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供理性的同行参考,为企业经营避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