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信息更新:2026年10月
福建一次公布6起案例,3起是危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10月27日发布2026年第二批执法典型案例,6起中3起涉危险废物、2起是机动车检测造假、1起是监测机构造假。3起危废案的共同点很扎眼:被当成"原料"的,全是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废树脂粉。 |
这三起案件的涉案物,名字听起来都像"废品",但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它们有明确的代码。
一、三起案件,一条链
福州罗源和南平建瓯是两处非法炼铝点:前者现场堆着约60个装废电容器的吨袋、40个装灰色粉末的吨袋,合计158.6吨;后者把废旧电路板破碎、热解,原料加半成品共65.04吨。
两起案件的线索都来自群众举报——罗源是"夜间有刺鼻化学品异味扰民",建瓯是"路口村存在恶臭气味"。这类加工点的设备可以藏,气味藏不住。
三明泰宁更典型:当事人购入约630吨黑灰色固体废物,用煅烧排炉"加工",现场成品46.37吨。这批原料来自湖北某科技公司废弃电路板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树脂粉——上游是正规综合利用企业,下游却流到了无证煅烧点。
三起案件都涉嫌污染环境罪,已移送公安或立案侦查。依据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这一入罪门槛。对照一下数量:158.6吨、65.04吨、约630吨原料——没有一起是擦边,全部远超门槛。
二、三个代码,看懂"废品"为什么是危废
先说代码怎么读。"900-045-49"这样的八位码,前三位是行业码(900代表其他行业),中间三位是顺序码,最后两位对应HW大类——49就是HW49,13就是HW13。看到一家企业把"废电路板"写成普通废品,通常就是没查过这串数字。
废电路板和废电容器属于HW49其他废物(900-045-49);废树脂粉属于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451-13);而它们焚烧、热解之后的残渣,又变成HW18焚烧处置残渣(772-003-18)。
注意最后一层:处理之后的产物,仍然是危废。有人以为"烧过了就不算危废",恰恰相反,残渣一样要按危废管理。
三、上游产废方,风险在哪里
这三起案件的主角是非法加工点,但链条的上游,是产生这些废物的企业。
法律规则很清楚: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我只是把废料卖了"这句话,在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
现实中的诱因也很直接:正规处置要花钱,卖给"回收的"还能收点钱。这个差价,正是这条链存在的土壤。
泰宁案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正规企业警醒:那批废树脂粉,来自湖北某科技公司的废弃电路板综合利用项目。副产物、边角料出了厂门之后流向哪里,产废方并不是没有责任——去向记录做得清不清楚,关键时刻就是分界线。
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废电路板、废电容器不是普通废品,不能按斤卖给上门收废品的人。企业处理这类物料,要看对方有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覆盖该类废物,并且如实填写、运行转移联单。 |
四、另外三起:数据服务也在收紧
剩下三起不在危废,但同样值得看。两起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一起检测时把排气扇移到排气管前吹风、给冒黑烟的车辆出合格报告;另一起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只测单侧排气管、把温度传感器垫高——两家各罚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还有一起监测机构造假:采样全程不足半小时,擅自修改设备系统时间和参数,颗粒物只采1个样、非甲烷总烃只采2个样,报告却写3个,样品不足还伪造补样。结果是机构罚10万元,项目管理员罚1万元并5年内禁止从事监测服务。
三条线放在一起看,方向是一致的:危废的去向、检测的数据、监测的记录,都在被逐项核对。
五、企业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厂里所有"废品"过一遍:废电路板、废电容器、废树脂粉、废机油、废包装桶,哪些在名录里,逐个确认。第二,确认每一类的接收方有没有对应资质,联单有没有真正运行。第三,把台账补上——种类、数量、去向,能一笔一笔对上。
第三件事,是轻量化工具能接住的部分。云端危废lite版面向年产危废100吨以下的中小企业,定价1288元,APP台账加配套打印机,覆盖入库申报、标签打印、出库开联单、智能生成台账。危废入库时记类别和数量,贴标打印,出库时核对去向,台账自动汇总——真被问起"这批废电路板去哪了",记录是现成的。
边界照旧:处置方资质要企业自己核验,管理计划备案、年度申报、电子联单运行走属地官方平台,智能称重和视频监控等物联硬件不在lite版范围内。
结语:先分清"废品"和"危废"
这三起案件的起点,都是有人把危废当成了便宜原料。而对产废企业来说,风险藏在更前面一步:你有没有把它当危废管。
分不清的时候,别猜。查名录、问属地、看代码——这三步花不了多少时间,但能挡住后面所有的麻烦。
资料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涉危险废物、机动车检测、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执法典型案例(2026年第二批)》(10月2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
风险提示:本文为公开案例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废物属性认定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鉴别标准为准,具体适用请咨询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品功能与配置以实际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