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资源回收是当前税收监管和行业规范发展的重点领域,“反向开票”政策自实施以来持续完善,本次调整对资源回收企业和自然人出售者均有直接影响,值得关注。
一、“反向开票”政策背景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期面临源头发票缺失的困境。由于产废源头多为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回收环节普遍存在不带票销售的情况,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环节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税额抵扣和税前扣除凭证不足,行业税负压力较大。为纾解这一困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4年4月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收购报废产品时,可以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反向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按照现行征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适用“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代征税款、代办申报纳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就其销售报废产品取得的经营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强化了对自然人应税交易行为的税收征管。在此背景下,资源回收企业的扣缴义务和代办申报责任受到更多关注。
二、12号公告的个税预缴新规
202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12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这一调整在保持原有0.5%预缴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对年度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进一步下调预缴比例至0.25%,降低了小额交易自然人出售者的预缴负担和资金占用,体现了对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和自然人经营活动的政策支持。需要说明的是,预缴比例降低不改变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多退少补的总体规则,自然人出售者仍应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与增值税征管规定的衔接
与12号公告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对自然人“反向开票”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明确。按照4号公告的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的,属于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起征点标准的情形之一,即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据此,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起征点政策;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优惠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档预缴相互配合,进一步减轻了自然人出售者参与资源回收交易的税费负担,也使得“反向开票”政策的适用更加规范、透明。
四、实务要点与注意事项
对于资源回收企业而言,适用“反向开票”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公告所称“三流合一反向开票”,要求交易、资金、发票信息相互印证。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核实自然人出售者身份信息和报废产品来源,如实记录收购数量、金额,规范开具“反向开票”,并按规定办理代征税款、代办申报纳税等事项,妥善留存相关交易资料。对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而言,应当关注“反向开票”年度销售额的累计情况,准确适用60万元的分档预缴标准,并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反向开票”政策为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了发票取得便利,但不得借此虚构回收业务、无真实交易而开具发票。无论资源回收企业还是自然人出售者,均应防范虚开发票风险,接受发票时核实交易真实性,杜绝以“反向开票”之名行虚开之实的行为。
五、对相关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是规范“反向开票”操作流程,收购环节完整留存合同、过磅单、付款凭证、出售者身份信息等资料,做到交易、资金、发票信息相互印证。二是建立收购台账和销售台账,跟踪自然人出售者年度累计销售额与税款预缴情况,确保分档预缴适用准确。三是严禁虚构收购业务、代开虚开发票,税务部门对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相关企业应当坚守合规底线。四是关注政策后续配套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流程。资源回收业务涉税处理专业性强,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结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对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比例作出调整,是“反向开票”政策体系持续细化完善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降低小额交易的自然人出售者预缴负担。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规范适用“反向开票”,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准确适用分档预缴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具体涉税事项的处理,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主要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2026年5月29日发布)。[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营所得)。